各处(室)、学院(部),医院、馆(中心):
根据《关于征集质量管理和品牌建设专家的函》文件要求,现推荐从事质量管理和品牌建设工作专家,并将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推荐范围
从事质量、品牌、标准、认证、检验检测、计量等相关工作的教职工。
二、推荐条件
(一)认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熟悉国家质量、品牌、标准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
(二)能认真履行职责,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坚持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原则,严格遵守相关纪律,保守秘密。
(三)身体健康,能够胜任正常的政策研究、项目评审等工作,年龄原则上在65周岁以下。
(四)应当具备副教授(含)以上技术职称,且长期从事相关领域质量、品牌等相关工作。
(五)受过质量管理、品牌建设、标准化等系统培训,掌握卓越绩效、全面质量管理等质量管理方法并持有相应资格证明。
(六)具有省级以上政府质量奖评审经历,具有突出贡献并享受国务院或省政府津贴的专家优先。
三、工作要求
(一)请各学院(部门)广泛宣传,积极推荐。无符合条件的,可不推荐。
(二)请各单位(部门)务必于2026年5月11日中午12:00前将专家登记表和相关材料交回人事处(行政楼515办公室)逾期未上报者视为自动放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