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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享受省部级以上表彰奖励获得者待遇人员信息采集工作的通知

作者:    信息来源:    发布时间: 2025-11-13

各处(室)、学院(部),医院、馆(中心):

根据《山西省教育厅关于开展享受省部级以上表彰奖励获得者待遇人员信息采集工作的通知》(晋教人函〔2025)148号)文件要求,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采集范围

新中国成立以来,至2025年9月30日前获得荣誉的,目前健在的、保持荣誉的、明确享受省部级以上表彰奖励获得者待遇的人员,共三类:勋章和荣誉称号获得者、国家级表彰奖励获得者、省部级表彰奖励获得者,具体包括:

(一)共和国勋章、七一勋章、八一勋章,国家荣誉称号,党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单独或联合授予的荣誉称号;

(二)全国优秀共产党员、全国优秀党务工作者,省委表彰的山西省优秀共产党员、山西省优秀党务工作者,且明确享受待遇的;

(三)全国“人民满意的公务员”,山西省“人民满意的公务员”;

(四)、全国劳动模范、全国先进工作者,山西省劳动模范、山西省先进工作者、山西省特级劳动模范;

(五)因参加抢险救灾、处置突发事件或完成重大专项任务受党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单独或联合表彰的先进个人,且在表彰决定、评选通知等相关文件或材料中明确享受国家级表彰奖励获得者待遇(或全国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待遇)的;

(六)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或原人事部)联合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委、群团组织、行业协会在综合性的系统、行业评选活动中表彰的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先进个人,且在表彰决定、评选通知等相关文件或材料中明确享受省部级表彰奖励获得者待遇(或省部级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待遇)的;

(七)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委、群团组织、行业协会在综合性的系统、行业评选活动中表彰的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先进个人,事后经原人事部发文确认该称号享受省部级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待遇或奖励升级的。

(八)2013年省人民政府表彰的山西省高速公路建设先进个人(晋政发〔2013〕4号);

(九)退役军人在服役期间,荣立一等战功,获得一级表彰,享受国家级表彰奖励获得者待遇的;荣立二等功或者一等功,获得二级表彰并经批准,享受省部级表彰奖励获得者待遇的;

(十)其他按照规定享受相应待遇的人员。

下列评选、评奖等活动产生的人员,不纳入此次信息采集单位。具体如下:

(一)科学技术奖励;

(二)文艺评奖和新闻媒体评奖;

(三)省级工作部门,市县两级党委、政府举办的评比表彰活动;

(四)境外组织、机构举办的评比表彰活动;

(五)向符合条件的全体人员颁发的纪念章;

(六)公务员奖励、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奖励;

(七)宣传选树活动;

(八)人才称号;

(九)年度考核、目标考核、绩效考核、责任制考核;

(十)业务性质的资质评定、等级评定、技术考核。

二、采集要求

1.请各学院(部门)提高认识,按照文件要求认真开展信息采集工作,全面调查核实、精准填写信息、严格审核把关、防止漏报错报。

2.相关功勋荣誉表彰奖励获得者,需严格按照《填表说明》认真准确填写《享受省部级以上表彰奖励获得者待遇人员信息采集表》及《山西省享受省部级以上表彰奖励获得者待遇人员信息汇总表》,并提供相关佐证材料。

三、材料报送要求

1.《享受省部级以上表彰奖励获得者待遇人员信息采集表》,纸质版一式两份,均为打印版,其中一份“工作单位(管理服务单位)意见”由各学院(部门)负责人签字盖章,另一份“工作单位(管理服务单位)意见”空下,并提供电子版。

2.《山西省享受省部级以上表彰奖励获得者待遇人员信息汇总表》,纸质版一份,加盖学院(部门)公章,并提供电子版。

3.相关佐证材料原件电子版扫描件一份,纸质版复印件一份(加盖学院(部门)公章),原件由各学院(部门)进行审核确认后归还本人。

4.个人所有材料装入一个档案袋中,一人一袋,袋上注明姓名和学院(部门)。

5.上述所有材料请于11月19日(下周三)中午12点前由各学院(部门)统一报送至人事处(行政楼515室),电子版通过U盘拷贝报送。

6.请排查无享受省部级以上表彰奖励获得者待遇人员的学院(部门)需提交零报告。如需通知原件的,请到人事处领取纸质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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